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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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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条  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纪行为: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 考试前提前占座或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 在考场或考场周围喧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或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座位;

(七)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 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十) 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十一)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一般违纪行为

第二条 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 一般违纪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作弊行为: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五) 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六) 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七) 在桌面上或周围的墙壁上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

(八)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利用通讯设备接收、接听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等);

(九) 找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

(十) 组织作弊;

(十一) 其他与考试有关的作弊行为

 

第四条 违纪学生的处理:

(一) 对有一般考试违纪但无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记过、留院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学生,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 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记过、留院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找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对作弊行为引起严重后果者或考受处分后再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因无故缺考或迟到未准进入考场违纪被清出考场和作弊的学生本门课成绩均以“0”分记载,分别注明“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

(六) 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并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该课程不准参加补考,该门课程可申请重修,考试合格可取得相学分

第五条 学生的违纪处理程序

(一) 对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监考记事表,详细记录违纪情况,客观地认定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掌好证据,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当场向违纪学生告之监考记事内容,终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清出考场对考生违纪使用的物品,应暂留保管,监考老师应于考试当天将监考记事交学生所在系和院教务处各一份。

(二)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监考教师当场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学生所在系,也可提出申诉。

(三) 学生所在系需将对违纪或作弊学生的处分意见及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院教务处;对于留院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院教务处审核后,报院务组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