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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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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 为规范我院学生诉处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定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诉的学生是诉人,做出申诉复查决定的部门是被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处理

第四条 诉人必须是我院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五条 申诉人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受理范及条件

 

  • 申诉人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依然不服的,可以向省高校学生申诉委提出申诉。
        第七条 申诉人向省高校学生申诉委提起申诉,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诉人必须是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申诉事项经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并已作出复建议的;

(三)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送达本人复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的。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中诉人延长申诉期限要提交和关证明材料,经省高校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核在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

 

第三章  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院为处理学生申诉事件,成立“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学院学生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生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相关事宜。
    第九条  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九人,视申诉事件之性质,可临时增聘有关专家为咨询顾问。所设委员由学院领导、学生处、保卫处责人、各系主任、团总支书记、教师代表、法律专家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后由学院院长重新聘任。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及相关部门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1) 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 法律、法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院学生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请
    (二) 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 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院处分(处理)的决定的建议

第十  申诉人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须由本人递交以下材料:
    (一) 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生本人的学籍证明
    (二)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需要申诉人的委托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 申诉书(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事由及请求等);
    (四) 学院及相关部门对诉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申诉人能证明学院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是错误的或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申诉申请后,在5日内对申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诉受理范围和条件,但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诉人在5日内进行补正。认为申诉人提交材料准确无误,通知申诉人填写学生申诉登记表,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从即日起开始生效
    第十五条  申诉人申诉申请生效后,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10内,须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院务组会议组成的文件、最初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会议记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的;
    (二) 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 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自动回申诉后,在规定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 就同一事由,已经向院学生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作出处理答复的;
    () 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论并被依法受理的;

()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理的申诉,可由五位委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小组进行处理,但小组成员中至少应有一位教师代表和一位学生代表。学生对于开除学籍等重大问题提出的申诉,应由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处理,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诉的处理,可采取书面审或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均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受学生申诉30日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处理建议:
    (1) 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 原处理决定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报院长同意并做出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报院务组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
    第二十条  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1) 本人签收
    (2) 按申请书通信地址邮寄并在学院公告栏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撒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中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申诉人延长申诉期限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递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未遇见事件,由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组研究决定,并将此类事件的处理方法补充列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四条  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生诉处理暂行

办法》入学院成立学生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健全学生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

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

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

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