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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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练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格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货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离院。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学院组织在同学生档案,对学生进行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录 取程序、资格、身份、要求)以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复查;院卫生所组织健康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我院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无论何时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已被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
(二) 休学后没有办理复学返院手续报到的;
(三) 根据《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费、宿费管理暂行规定》,未缴纳学费、宿费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因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因难面放弃学业。特殊情况下,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枝,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将学生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归入学籍档案。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 《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及专长特点,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学生所学专业的学制本科加四年、专科加三年。学生因伤、病、事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虽经请假,但一学期累计六周不能参加学习活动的;
(二) 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八条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得返院上课、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执行上限,简化休学批准程序。休学至少以一学期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四年。对因病休学的学生,最多可申请两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年。在校最长学习时间为学制加两年。
第二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分管领导同意,报院教务处批准后,予以休学,办理离院手续离院,学院保留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复学办理。
(一) 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书面复学申请、所在地街道 (乡镇) 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到院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 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还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经学院卫生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 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不予复学,按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院于以退学处理: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中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时;
(三) 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 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七条 对于拟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提交院教务处审核,经院务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做出退学处理决定,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在院内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办法送达。
第二十八条 受到退学处理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处理离院的学生,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管理与发放办法》、《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院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学位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管理与发放办法)《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治安管理规定》,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安全、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三十五条 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生会管理规定》和《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规定》和《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三十九条 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支持和鼓励学生组织参与公寓的生活管理和文化建设,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的规定,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于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 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三条 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关于给与学生处分和解除处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成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四条 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入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一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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