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2013

-

02

国外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


  把促进就业作为基本优先目标,实施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的经济社会政策
  1、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基本优先目标。
  各国政府首脑在联合国世界社发首脑会议通过的《宣言》中达成以下共识:“我们承诺将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政策的一个基本优先目标。”《宣言》建议,各国应实行“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创造就业机会的经济增长模式”。联合国在会议后国别就业政策调查报告中提出,各国政府在作出政策选择时应考虑:
  (1)政策设计要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和财政税收平衡;
  (2)部门政策应做到通过长期性市场激励措施促进就业密集型经济增长;
  (3)政策和体制应保证劳动力市场有效而公正地运行;
  (4)政策应致力于人力资源开发;
  (5)制定目标明确的计划以降低贫困和促进社会融合。
  2、就业已经成为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关键因素。
  2001年底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全球就业论坛”会议通过的《全球就业议程》提出,“工作是人们生活的核心。不仅是因为世界上很多人依靠工作而生存,它还是人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以及后代带来希望的手段。这使得工作成为社会和政治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强调:“使经济增长和繁荣的潜力得以发挥的基本条件是,生产性就业被置于经济和社会政策的核心位置,使充分的、生产性的和自由选择的就业成为宏观经济战略和国家政策的总目标。”会议提出的全球就业战略要点包括;发展不损害发展中国对发达国家市场准往返贸易以促进经济增长;努力使“数码鸿沟”的风险转化为一种国际性的“数码机遇”;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来刺激衰退中的经济;提高教育和培训水平;通过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适应能力;提供社会保障安全网;加强社会对话和尊重核心劳工标准等。
  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

  1、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增加,成为吸纳就业的主体。
  近10年来,世界各国的就业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多数经济组织国家从业人员在不同产业间的大体分布为:农业占5%,工业25-35%,服务业超过60%。2000年美国、日本、德国农业就业的比重分别为2.6%、5.1%和2.8%;工业分别为22.9%、31.2%和34.5%;服务业分别为74.5%、63.1%和62.6%。
  据美国劳工统计局预测,1996年至2006年职业岗位增长最快的群体,一是计算机和数据处理人员;二是低技能的服务性职业,如家政服务、餐饮服务、餐饮服务等,为妇女提供了更多的工作岗位。
  2、在现代化过程中,制造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
  1980年,德国、日本、英国、意大利等许多国家制造业的就业比重都在35%以上,德国、奥地利等国家超过了40%。1990年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制造业的就业比重都在35%以上。
  3、积极发展服务业,推进信息经济发展。
  各国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措施,一是根据本国家资源特点发展相关服务业。如埃及、新加坡、西班牙等国积极发展旅游经济,创造了就业岗位,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二是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满足社区多种需求。如美国美洲银行专门设立贷款项目用于支持社区发展,为低收入者提供优惠住房贷款,发展社区小企业,发放消费贷款等。三是发展IT等高新技术产业,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如美国近6年中有800万个新增就业岗位是由信息产业直接创造的;瑞典计划从2000年至2004年投资10亿美元用于宽带网建设,届时将有170万人从事信息产业;德国计划从2000年至2005年引进2万名IT专业技术人员,今后每年将引进5万名专业技术人员。
  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1、提供多项优惠政策。
  1998年欧盟成员国《关于就业政策指导方针的建议》提出,成员国应简化新他建企业的手续,对中小企业降低行政管理收费;减少企业因增加雇工而支付的费用;组建特别工作组协调欧盟整体行动,清除现存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利于创建小企业的障碍;发展风险基金市场,特别注意满足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需求。
  2、安排资金扶持,减免小企业税赋。
  日本通产省的中小企业厅设有金融公库,以解决小企业投资和经营方面的困难。1997年欧盟就业特别首脑会议提出,三年内拨款4.5亿埃居帮助中小企业创造持久的就业岗位。德国《1996年税法令》规定,将小企业最高免税额由2.5万马列克提高到3.25万马列克。
  3、鼓励和扶助中小企业出口。
  美国商务部队等官方或半官方机构,采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如建立投资和出口信贷资金,为中小企业出口提供优惠信贷担保,利用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寻找出口机会,建立出口服务中心和信息网络等。
  4、提供一揽子服务。
  一些国家的经济或劳动就业部门设有“中小企业司”、“小企业处”或“小企业创造就业处”。例如,美国联邦及各州县设有小企业管理局,以促进小企业发展;比利时政府设有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中小企业部”,简化了创办中小企业的行政审批手续,取消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并出资培训中小企业管理人员。
  安排财政资金收入,实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1、政府财政对就业经费的投入有力地促进了就业。
  欧盟成员国1996年投入促进就业项目的资金占其当年GDP的平均比例为1.2%。瑞典、丹表等国超过了1.5。有的国家还针对失业高峰期,采取专项筹款用于促进就业的做法。如英国政府实施的1998~2002年“新政”(NEWDEAL)促进就业计划,共筹集了35亿英磅的专款用于促进就业。有些国家除了中央财政拨款外,地方财政也为促进就业项目拨付经费,如韩国在2000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11000亿韩元,帮助61万人实现了再就业。
  2、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项目经费重点用于补助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据对经合组织美、英、法等11个成员国1996年财政资金支持的劳动力市场项目分析,资金主要用于:(1)职业培训;(2)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或求职援助服务;(3)直接创造就业岗位;(4)对雇用失业人员的企业或自谋职业的个人给予工资或就业补贴;(5)扶持失业者创办微小型企业。各国在各项目上使用经费的比重虽有 差异,但用于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和公共工程项目的比重较大,平均比例分别为51%、22%和18%。
  3、补贴就业或减免企业税费。
  英国对雇用25岁以上的长期失业青年6个月以上(其间,每周工作30小时以上的雇主,给予每周75英镑的工资补贴,对雇用6个月半日制(每周16-29小时)的雇主,每周给予50英镑的工资补贴,并一次性提供750英镑的培训补贴费。对自营就业或找到稳定工作的50岁以上的长期失业者给予直接就业津贴。
  促进多种就业方式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1、就业方式多样化,增加劳动力市场弹性。
  近10年来,各国的就业呈多样化发展趋势。非全日制服就业、派遣就业、远程就业、自营就业、临时就业等形式得到了一定发展。英国、日本、荷兰等国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1999年分别达到23%,22.2%和30.4%。灵活就业的特点,一是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二是扩大就业的空间,提供大量就业岗位;三是增加劳动力市场的弹性,为妇女、青年及一些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机会;四是灵活就业劳动者的人工成本较低。
  2、灵活就业方式得到承认和保护。
  欧盟在《非全日制工人指南》中规定,非全日制雇员与全日制雇员如从事同样的工作应得到同等的小时工资,并在病假、生育工资、职业年金等方面获得平等待遇。荷兰明确规定:(1)同工同酬。无论采取何种就业方式,只要岗位、工时相同,雇员获得薪金就相同,各类雇员一律有权享受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2)享受同等假期。非全日制雇员休假日数按工作时间总量等比例计算;对于某些特殊假日享受同等待遇。(3)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险。非全日制雇员依据其工作时间总量的大小,可依一定比例获得健康保险、失业救济、病休补偿、残疾津贴和养老金。(4)执行同样的工作试用期(最长期限为2个月)、工作环境安全规则和超时补贴。
  3、实行非全日制就业补助制度。
  德国政府1998年规定,如果企业安排55岁以上的劳动者在领取养老金之前转为非全日制就业,并将其原来的工作安排给其他求职者,联邦政府将支付给当事人原工资的20%作为补贴。
  4、鼓励自营就业发展。
  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促进自营就业报告》建议各国政府:为促进自营就业者得到原材料、荼场地;提供信息和技能管理培训等。意大利政府2000年推出的“荣誉贷款”计划,资助向适合从事自营就业的人员提供专门的培训;对创业计划提供可行性论证;提供一定的开业贷款等。德国、荷兰、丹麦、波兰等国家也通过提供信息咨询、低息小额贷款、开展培训等方式帮助失业人员自营就业。
  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改善公共就业服务的主要措施。
  欧盟国家的措施,一是以市场需求为目标,快速适应企业需求及求职者的变化;二是运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三是对失业人员的帮助着眼于尽早采取行动和“个性化”的连续服务;四是掌握劳动力市场变化趋势,及时分析动态、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计划;五是与有关政府部门、雇主组织、教育培训机构、保险福利机构等建立密切合作的伙伴关系。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管理体制。
  市场经济国家的就业服务体系,多数实行垂直管理。机构设置有的和行政区划一致,有的不完全相同,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隶属于劳动部门或是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二是由政府、雇主和工会组织组成的三方委员会管理的公益性自治机构;三是少数国家实行就业服务“公费民营”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市场化运行、节省经费,提高服务质量;缺点是招标程序比较复杂。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来源。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主要是联邦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并为失业者提供免费服务。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88号公约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向求职工人和用人雇主提供服务。目前有87个国家批准了88号公约。有的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挪威在为雇主提供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招聘服务或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时收取一定费用。
  4、实行“一站式”、“个性化”的就业服务方式。
  美国一站式服务的内容包括:职业指导、培训咨询、职业介绍、申领失业金一系列相关服务。在英国,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是社区职业中心。英国政府目前正在进行新的试点,准备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津贴机构、劳动力市场政策项目、私营和志愿机构的合作伙伴集中在一起办公,旨在提供综合性服务,方便失业者。个性化服务是根据不同求职者和雇主的需要提供不同方式的服务。如对年龄较大、技能老化、失业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求职者提供面对面服务;对失业超过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得、残疾人或其他特困群体提供一对一的的跟踪服务。
  5、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多方式搜集、分析和利用信息。
  美国已建起了企业、求职者、职业介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信息网络系统。许多国家就业服务机构还利用报刊、电台、与企业建立多种联系等传统方式搜集就业信息。
  注重职业培训, 有效促进就业

  1、职业培训的三方性协商与合作管理体制。
  为使职业培训更加贴近企业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德国、法国、丹表、加拿大等国实行政府、雇主和工会组织相互协调与密切合格的培训管理体制。在国家、州和市一级,除行政主管部门外,一般设有三方性的职业委员会或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主要是在培训的重大问题上加强协商,共同管理。
  2、“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伙伴式培训”的运行机制。
  不少国家采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培训管理方式。瑞典、加拿大、法国等国实行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有效地调动了社会培训机构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提高了培训质量和就业率。美国实行的“伙伴培训机制”的做法是,由全美460个职业培训行业委员会分别同联邦政府签订培训合同,然后再由各委员会合同转包给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按合同实施培训计划,并获得资助。
  3、多方式、多渠道筹措就业培训经费。
  国外筹措培训经费的措施主要有:一是政府财政拨款。多数国家采用这种方式。二是征收培训税。巴西、委内瑞拉、秘鲁等拉美国家采取这种方式。税率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1%~2%。三是企业、个人或团体集资建立培训基金,政府给予资助。德国、新加坡等国采取这种方式。
  4、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
  为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培训机构加强了同职业介绍、职业鉴定和失业保险等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同时密切同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的联系,并同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合作或契约关系。法国在一些行业实行培训机构、企业和学员三方签订“培训与聘用”合同的办法,以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率。
  5、职业培训远程化、网络化迅速发展,“终生学习”、“继续培训”已成为新趋势。
  许多跨国公司及大中企业建起了解企业网上大学或内部培训网,远程培训大量雇员。这种方式打破了时空上的限制,降低了培训成本,为更多的人提供了学习机会。一些国家积极提倡和鼓励“终生学习”和“继续培训”。英国为离职培训的雇员提供低息职业发展贷款,期限为1年。澳大利亚政府为接受各类培训和高等教育的个人垫付培训费或学费,待学员毕业参加工作后,在其工资收入超过国民平均收入水平后,再缴纳工资1%附加税的形式偿还。
  改进失业保险制度,积极促进就业

  1、扩大失业保险适用范围。
  1998年韩国经历金融危机后,失业保险覆盖面从10人以上企业扩大到5人以上企业。日本由于失业率升高很多人开始从事非全日制或临时性工作,从2001年起把这部分人纳入失业保险范围,规定:只要每周工作达到20小时,并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年即可参保。
  2、严格失业津贴给付条件。
  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一直存在因待遇水平过高而影响失业者就业津贴条件,以促使失业者尽快就业。英国规定:失业者必须进行求职登记,每周提交寻找工作计划,接受职业指导和培训,保证能够立即上岗工作,并同就业服务顾问签订求职协议等,否则,将停发失业保险金。日本政府自2001年4月采用新的失业津贴资格条件,将失业原因作为决定是否能够参加失业保险的一个标准。
  3、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
  从消极保基本生活转向促进失业者求职,是发达国家改革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英国将失业保险制度改为“求职津贴”制度,日本、加拿大改为“就业保险”制度。加拿大规定失业者如及时参加培训可以取消领取失业津贴的等待期。经合组织国家规定,失业者领取津贴一段时间后(青年为6个月,其他为12个月),如未能就业则必须参加培训才能继续领取失业津贴。
  4、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最新计划。
  美国联邦政府2001年提出对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制度的改革方案。短期改革方案是联邦向各州增拨13个星期的失业津贴,使各州更有能力提高津贴水平和提高就业服务,增加基金储备。长期改革方案是将全国参保失业率从目前的5%以上降低到4%以上,对增加的津贴部分,联邦政府将承担一半;从2003年起失业保险工资税收率将降低,使企业有更大余地去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及推动经济发展;从2005年起各州除参加联邦失业保险计划,联邦政府将为各州政府的每1美元失业保险基金提供2美元配套资金,2006年每2美元基金提供1美元配套资金。实行新制度后小企业将继续得到联邦的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额外财政支持。
  促进弱势群体就业的优惠政策措施

  1、通过财政补贴鼓励雇主雇用困难群体就业。
  英国政府“从福利到工作”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促进青年就业。方案的资金共50亿英镑,其中31亿用于帮助青年就业。法国1997年开始实施“青年就业计划”,对公共部门、非营利部门为数十万失业青年提供为期5年的不续期合同。韩国政府2000年对雇用老年工人(55岁以上)达到职工人数6%的企业,每雇1人补贴9万韩元和工资的1/3。
  2、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近10年来,英国政府持续实施“青年培训计划”,对16岁左右的中学毕业生和青年进行职业培训。美国政府颁布的《经济机会法案》规定,应对严重缺乏就业能力并失去工作的青年提供训练,以改善他们的就业能力。
  3、努力减少长期失业现象。
  长期失业者约上中欧盟国家失业者总数的一半。1998年欧盟“就业政策原则”要求成员国承诺为每个成年失业者在其失业12个月内提供培训、工作机会或有用力于提高他们就业能力的措施,青年在失业6个月时就可以享受上述措施。实践表明,结合各项措施的综合性服务比“孤立”的方案对长期失业者更为有效。有的国家把“就业创建方案”补贴措施、培训、补救性基础教育或解决社会及家庭问题相结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实施特殊措施帮助残疾人就业。
  许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日本政府规定,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雇用残疾人的比例应分别占其雇用总人数的1.5%和1.9%;西班牙、荷兰规定的比例是2%。北欧的瑞典等国家专门建立残疾人企业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美国、奥地利等国 规定雇用残疾人而增加的设备改造费和其他费用,由政府补给。
  5、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
  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强调,“消除职业隔离和所有形式的就业歧视”。英国为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颁布了《反对性别歧视法》、《同酬法》等法律,日本颁布了《妇女平等机会和待遇及女工福利改进法》,国际劳工组织《残疾、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等国际劳工标准规定了为残疾人等提供职业训练、帮助就业、保持工作和获得保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