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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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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为提高教学质量,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结果公平、公正、有效,使考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结果公平、公正、有效,使考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效果、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是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在教学运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 考试内容与形式的确定要本着“立足课程实际,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注重基本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能力考核,准确反馈教学质量信息”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成立院、系(部)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务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各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部门课程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考前要向全体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和学生做好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监考人员认真学习《监考须知》,明确任务和职责,熟悉并掌握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考生须知》、《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制度。

第六条 教务处和各系,考前认真检査所负责设置的考场桌椅、门窗、照明等设备的运行情况,按学院的要求打扫和布置考场,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考试环境。各考场可悬挂有关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的标语口号,营造严肃的考试氛围。

第七条 考试安排分为学院安排的考试课程和系(部)安排的考查课程两部分。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日期、考场、监考人员;考查课由各系(部)负责组织,按教务管理要求自行安排考试时间、考场、监考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统筹协调后,于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安排》,各系(部)通知学生。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质量评估

第八条 考核科目

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进程表中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考核,学生须参加,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试题内容

(一)考试命题必须坚持“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围绕课程教学任务,突出核心内容,综合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

(二)试题应基本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分布合理,理论联系实际,要重视知识综合运用能力考核,减少单纯的知识记忆性考核。

(三)命题的主要责任人由系指定教师承担,或由几名教师共同研究完成,系(部)主任和教研室主任认真审核命题内容。

(四)教师不得预先向学生泄露考试内容,各系(部)负责人和教学秘书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方式

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目的需要,考试课可以用笔试(包含闭卷、开卷)、口试和操作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考查课在考试课之前进行,进行考查的理论课一般采用笔试,其它性质的考查课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试题类型

(一)试题类型包括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一般考试的题型可设: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计算题、论述题、综合题等。

(二)题型的选择要根据考核目的、考试方式及试题内容统筹安排。主客观试题比例:考试课程为5:5;考查课程为6:4。

(三)每门课程应出2-3套难度和题量相当的试题,试题的相同率不得大于15%。

第十二条 试题难度和题量

试题的难度和题量要适合学生实际。考核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试卷中不同难度题量的参考比例为6:3:1(一般:中等:难)。每套试题题量应控制在中等水平学生在60-70分钟完成答题为宜。

第十三条 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在完成试卷命题的同时,还要提供试题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试题要标明分值,解题步骤和相应的采分点,给分点最高不得大于5分,以保证阅卷工作准确、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 试题的适用范围

凡教学大纲相同、学时相同或相近(教学周相差一周以内)的同一门课程应采用同一试题。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质量评估

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按《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试卷质量标准》对学生的试卷进行抽查,具体项目包括:命题方式、命题内容、评分标准、标准答案、评卷质量、核分情况、试题分析和成绩单(包括平时成绩)等。试卷抽查结束后将抽查结果向各教学单位通报。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刷、发放与保管整个过程要严格贯彻保密制度。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的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命题教师按照学院要求制成标准样卷,教学秘书于考试前两周将审核后的试题(含试题库或试卷库试题)及目录送到教务处,教务处从中随机抽调一套作为考试试卷。试卷由教务处负责印刷和密封。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前30分钟,监考教师到教务处领取试卷、考生须知等材料,领卷时需认真核对考试科目、班级是否相符,检查试卷是否完好,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两名监考教师清点试卷份数和空白试卷,填全卷皮的各项内容后,立即将试卷、答题纸、考场记录送交课程所属系(部),试卷按要求密封装订。课程所属系(部)组织任课教师按学院规定程序批阅试卷。

第二十条 阅卷结束后,课程所属系(部)将试卷、答题册装订好;成绩单、成绩分析、平时成绩册、考场记录整理好交教务处保存。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目的的需要,可以采用笔试(包括闭卷、半开卷和开卷)、口试、操作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学院鼓励进行课程考核改革,采用闭卷以外的其它考试方式的课程,由课程负责教研室提出并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课程考核改革申请表》,课程归属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间依据院历安排,期末复习和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由于个别专业教学进程要求,需要提前进行的期末考试,由专业所属系(部)在考试前2周向教务处提交审批报告及相关试题,待教务处批准备案后,由院(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考试课为100分钟,考查课为两节课,口试及其它方式的考试时间视具体情况酌定。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提出增加或缩短考试时间的要求,经系(部)审查和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场安排

(一)考场由教务处协调各教学单位统一安排。考场以教学班为单位,无论是考试或考査课均按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

(二)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换,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应提前向考务科提出申请。

(三)考场由教室所属系负责卫生管理,每次考试结束后,及时组织考场卫生清扫。做到地面、黑板清洁,桌椅摆放整齐,桌内及地面无垃圾、纸屑。

第二十四条 监考安排

(一)所有考试都要安排教师负责监考。每个标准考场(30人)的监考人员为2人。

(二)监考教师由教务处协调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安排。

(三)主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必要时可抽调部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四)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如监考教师确因病、事假不能参加监考,应提前一天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教学单位另行安排教师接替,并经系(部)报教务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巡考

(一)巡考人员由院、系(部)领导小组及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学院各级领导有责任、有义务巡查课程考核情况。

(二)各级巡考应督促监考人员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检查考生考场纪律,查处考生违纪行为。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应提前30分钟领取试卷,至少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生座位,并在黑板注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形式(开卷或闭卷)试卷页数、听力语音波段等。

第二十七条 开考前监考教师应清理考场,向学生重申考场纪律,并督促要求学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在考前统一放置在指定位置,清点人数,核对学生的校内考试证、学生证。

第二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开始时发放试卷,考试时间结束即令停止答卷,监考教师不得自行规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二十九条 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后手机需做关机处理,考试过程中应一前一后呈对角线监督考生或巡视检查,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必须站立监考,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对试题题目、内容、题意作任何解释和提示。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如发现作弊、违纪现象,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收集答题纸、试卷和演算纸,并清点试卷份数,按学号顺序整理试卷,及时将试卷和考场记录交课程所属系(部),并装订考卷。如有违纪考生,需在考场记录中写明学生考试和违纪详情,及时将试卷和考场记录交考务科处理。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二条 考生应按时进入指定考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并以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不能再次进入考场考试。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对不按要求且监考老师提出警告后仍未按要求执行者,由监考教师收回试卷,取消该生考试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进入考场,将书包、复习资料、处于关机状态的手机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为了保持考场卫生,严禁携带食物及饮料进入考场。开考前学生应认真查看桌面、桌内或附近墙壁是否有与考试有关的字迹或相关物品,如发现必须向监考老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生就座后,应将校内考试证、学生证放置于书桌左上角备查。

第三十六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准夹带答案,不准撕卷。

第三十七条 考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不准窥视、抄袭、传条、换卷、核对答案。

第三十八条 考生如发现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提出。

第三十九条 考生考试过程中不准擅自离开考场,否则视为交卷。特殊情况需离开者,需征得监考人员批准并陪同方可离、返考场。

第四十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考试时间结束,应立即交卷。学生交卷时应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向监考人员报告后离开考场。严禁学生将试卷带出考场,交卷离场后不允许学生在考场翻阅己交试卷,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第四十一条 如发现违纪、作弊现象,当事人应服从主、监考教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监考教师当场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教务处,等候处理。

第八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

(一)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就座;

(二)不按规定将书籍、笔记、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或处于关机状态的手机放在指定地点;

(三)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互相传递物品;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试图获取或提供试题答案;

(五)不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威胁监考教师;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七)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八)擅自将试题册、答题纸、演算纸带出考场;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十)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或在走廊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

(十一)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和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通讯设备参加考试,在考前未上交监考教师;

(二)考试过程中旁窥、交谈、用某种动作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

(三)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开卷考试中传递书籍、笔记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四)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开考后发现桌面、附近墙壁、身体、文具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六)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电子辞典等电子通讯(记忆功能)工具;

(七)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八)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九)考试试卷答案雷同者;

(十)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

(十一)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或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十二))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十三))考前窃取考卷;

(十四)以送礼、请客、威胁、找关系说情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要求教师提分、加分,或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十五)以上未列举作弊行为,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后依据以上条款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

(一)违纪、作弊者应立即终止答卷,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张榜通报批评;

(二)有作弊行为的本科生根据《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取消学士学位,有作弊行为的专科生取消专升本报考资格;

(三)学生党员有违纪行为的,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由党组织予以党内纪律处分;

(四)学生干部有违纪行为,经教务处认定后,由相关系、处立即对其做出免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考试中的违纪和作弊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对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收回试卷,将当事人的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考场记录》中,由两名监考教师同时签字认定。同时令该生签字确认并离开考场。监考教师一定要收取和提供详实的证据,并在试卷上注明“违反考场纪律”字样,连同试卷和证物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立即交教务处考务科。

(二)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教师按上述程序处理,且在《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考场记录》上签字。巡考人员应同时在《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巡考记录》中记载处理情况。

(三)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以书面形式连同证物及时上报教务处。

(四)由考务科核实违纪、作弊考生情况,按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处长审批。教务处发布违纪、作弊情节通报,学工处、党(团)组织分别做出相应纪律处分。处分决定要形成文件,予以通报。

(五)考试工作人员违纪由教务处核实违纪情节,确定教学事故等级,根据等级的不同须经主管院长或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章 禁考、缓考、补考与旷考

第四十六条 学生某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将禁止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该门课程重修。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因重病或其他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生需至少在开考前2天填写《缓考审批表》(一式两份),因病缓考需附医院诊断书,因事缓考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书。《缓考审批表》经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缓考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各留一份备案。考试开始或结束后递交的审批手续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总成绩(含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等)不及格,应参加下学期初安排的补考。补考卷面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者,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成绩以60分记载。

第四十九条 考生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交卷、离开考场,否则以旷考处理;学生未经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视为旷考,不另行安排考试,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该门课程重修。

第十章 阅卷

第五十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各系(部)及教研室应及时负责组织教师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批阅试卷。

第五十一条 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试卷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简答、分析等应按得分点或步骤给分,严禁随意加分、减分;凡统一试题、多人讲授的课程,必须采用流水评卷的方式,统一阅卷;批阅试卷一律采取给分值,同时做好评卷复核和核分工作,杜绝各种差错。

第五十二条 成绩单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允许做任何涂改;不及格成绩在总评处用红色笔填写。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卷面成绩折合而成,一般规定(特殊情况除外)平时成绩:卷面成绩为3:7。平时成绩的30分应进行细致的分解,可包括:出勤、作业、课堂表现、自主学习、实验成绩等,并进行认真记载和核算后计入平时成绩。

第五十三条 核分人在复核试卷时,如发现已给出的分数有误,可将错误分数划掉,在旁边给出正确分数,并签上变动人姓名,类似情况一本试卷最多不超过5处。

第五十四条 阅卷结束后各系(部)要对学生的成绩进行分析(及格率、优秀率和正态分布情况等),对本套试题从内容到形式进行基本分析(题型、题量、主客观比例、大纲覆盖面等)本次考试是否达到要求,同时分析考试中反映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五十五条 要按规定时间完成阅卷工作,有特殊困难者,应报教务处共同商定阅卷和上报成绩时间。

第十一章 成绩录入、归档

第五十六条 成绩录入一律采用网上录入形式。任课教师成绩提交后,如发现错误需填写《成绩变更申请表》,经课程所属系(部)教研室主任、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考务科备案方可修改。

第五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结束3天内,按指定网址录入考试成绩。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经系(部)主任审核无误后提交,并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成绩单及成绩分析必须交教学秘书,一份随同试卷送交教务处,另一份由学生所在系存档,每学期期末考试的原始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后均由教务处验收合格后存档,存期5年,到期由教务处统一销毁。

第五十八条 在成绩录入工作结束后,各系教学秘书及时统计本系学生补(缓)考通知单,并及时向学生发放,不得遗漏或错发。

第十二章 成绩复查及修正

第五十九条 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要求查阅试卷,应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系主任和课程所属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处审批处理。

第六十条 试卷误判查阅工作,由课程所属系(部)主任负责组织进行。负责查询的教师应在《成绩查询申请书》上写清查询结果。如确有误判,成绩需改动,应经系(部)领导批准,课程所属系(部)配合教务处完成成绩的修正工作。

第六十一条 课程所属院(部)应在收到《成绩查询申请书》一周内组织试卷查询工作,并将《成绩查询申请书》返回教务处,教务处将查询结果通知学生所属系。

第十三章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