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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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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管理有关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我系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按照《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以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应用技术系所有教职工以及以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一、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设立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学术管理委员会。

  2.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的综合性学术咨询机构。

  二、人员组成

  1.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2年。

  2.为保证权威性和公正性,学术委员会应保持合理的学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其成员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是学院某一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专家,且能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3.学术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学术委员会人数出缺时,由主任选聘,报学院审批后递补。

  三、具体职能

  1.学术委员职能: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在学科建设、专业调整的过程中,负责审核所设置的专业是否符合学院的发展规划,是否具有学术发展前景和稳定的人才需求,是否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以及是否健全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并在充分审核、评议后通过,从学术角度为学院的决策提供依据。

  (二)审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对各教学、科研单位或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进行可行性和学术价值等方面的审议,明确提出是否列入学院教学、科研规划和计划,并提出经费、人员等方面支持力度的意见。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对院内申报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作出评价,评出成果的等级和层次;对优秀教学、科研成果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上级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四)选拔、推荐人才。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对各级各类表彰奖励或享受津贴的优秀人才进行评议,负责推荐;研究审定学院优秀人才培养规划和奖励办法。

  (五)其他相关的学术职能。包括对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推荐;研究审定院内教学、科研基金课题范围和使用办法等。

  2.研究讨论问题时,必须有学术委员会2/3以上成员出席通过,方能生效。

  3.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必要时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贯彻学术委员会决议,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四、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发言权、表决权。

  (二)对研究讨论的事项,有权在决定前阅读有关资料,了解询问有关情况。

  (三)有权按规定阅读有关教学、科研工作的上级文件和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四)有权了解学院各教学、科研单位科研工作开展情况。

  2.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二)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讨论、审议学院教学、科研等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向外传播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情况。

  (四)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事项。

  (五)承担院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附

  1.本条例的制定、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2.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